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補-581-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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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侯淑真 被 告 翁瑋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元( 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59,400元×應有部分1/2=29,700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