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補-583-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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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胡詠勝 被 告 胡怡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2萬5,88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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