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V-113-補-58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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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汪雅琪 訴訟代理人 孫伯仁 被 告 黃柏森 黃月雲 黃宥榛 黃月李 黃月甘 黃月尾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 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與交通用地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未保存登記 、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而系爭建物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86,200元,有嘉義縣財政 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 0,0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原告 持分比例之房屋課稅現值:2,096×150×1/2+109×150×1/4+396×17 0×1/4+68×170×1/2+186,200=370,0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業已繳納上開裁判費),爰裁定 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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