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V-113-補-59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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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曲樹明 被 告 許育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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