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3-補-591-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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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王瀞瑩 被 告 林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386元(計算式 :10,000元+200,386元=210,38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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