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V-113-補-592-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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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許嘉真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高吳秀霞 黎吳悅悅 吳茂盛 吳延盛 吳滿貴 吳林仁惠 吳翊成 吳翊如 曹昌源 曹昌興 曹郁岳 曹淑華 周清蓮(周吳秀琴之繼承人) 周世雄(周吳秀琴之繼承人) 周黛娟(周吳秀琴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 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吳翊正請求分割吳翊正與被告所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吳翊正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依此計算,即新臺幣(下同)40萬 2,7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 萬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吳翊正之應繼分比例為216分之7)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8,686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126,671元 (計算式:8,686x450x7/216=126,671) 2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013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29,356元 (計算式:2,013x450x7/216=29,356)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593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66,981元 (計算式:4,593x450x7/216=66,981) 4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912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13,300元 (計算式:912x450x7/216=13,300) 5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478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36,138元 (計算式:2,478x450x7/216=36,138)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394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52,757元 (計算式:2,394x680x7/216=52,757) 7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56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5,641元 (計算式:256x680x7/216=5,641) 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3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4,033元 (計算式:183x680x7/216=4,033) 9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445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31,844元 (計算式:1,445x680x7/216=31,844) 1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3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1,609元 (計算式:73x680x7/216=1,609) 1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60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34,378元 (計算式:1,560x680x7/216=3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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