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補-595-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林曉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曉楓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曉楓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93,587元【註:㈠本金部分:565,087元。㈡利息部 分:按年息16%計算;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5日( 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為27,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㈢違約金部分:1,500元(計算式:400元+500元+600元=1,500 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共為593,587元(計算式 :本金565,087元+起訴前利息27,000元+起訴前違約金1,500元=5 93,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的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