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無效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補-598-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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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謝正雄 被 告 謝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 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 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嘉義縣○○鄉○鄉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嘉 義縣○○鄉○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鄉村○○○000 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 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之狀態,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核定之,即核定為65萬2,65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800元×77.39㎡)+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 值12萬6,400元=65萬2,6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