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辦理重新測量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V-113-補-600-20241219-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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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蔡永取 相對人即 被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