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補-606-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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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蔡裕嘉 被 告 蘇洋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洋令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蘇洋令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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