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DV-113-補-608-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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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黃乘風 被 告 張敏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嘉義市○○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3年6月9日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73年嘉市地登字第006757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整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請求 塗銷之抵押權金額為60萬元,而系爭土地價額為1,339,371元( 計算式:面積53.79平方公尺×24,900元/平方公尺=1,339,371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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