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YDV-113-補-617-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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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江炫儒 被 告 江榮輝 被 告 江榮彬 被 告 江榮森 被 告 江秀蘭 被 告 江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榮輝、江榮彬、江榮森、江秀蘭、江毓恩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078元【註:嘉義市○○段0 00地號土地,面積3,335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為4,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江炫儒就上述土地持分為80000分之1 111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9,078元;計算式:3 ,335㎡×4,100元×11111/80000=1,899,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