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補-62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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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黃仁宏 被 告 黃栢瑞 黃裕峰 黃軍治 黃移展 黃侯壽華 黃瓊恩 黃永新 黃振榮 黃淑偵 黃昭仁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165,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900元(計算式 :面積951.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元×165÷2 70=302萬2,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 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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