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補-626-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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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賴耀輝 賴俊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被 告 賴耀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時,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核定依據,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436地號土地)上於測量後範圍內(理由中記載暫以10平方公尺計算)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賴耀輝。㈡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37地號土地)上於測量後範圍內(理由中記載暫以80平方公尺計算)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賴俊余。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436地號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賴耀輝新臺幣(下同)80元。㈣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437地號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賴俊余640元。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2筆土地之交易現值,即合計為50萬4,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5,600元×(系爭436地號土地占面積10平方公尺+系爭437地號土地80平方公尺)=50萬4,000元】。至於訴之聲明三、四部分,因係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後系爭建物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則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0萬4,000元(倘日後經地政機關實測後,面積有所擴張,則應補充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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