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補-628-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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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侯忻余 被 告 蔡壽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