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V-113-補-629-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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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郭蘭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之 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217,037元及97年11月8日起之利息及逾期手續 費。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及逾期手續費(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0,9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期日 日數 年利率 金額 1 本金 217,037元 - - - - 217,037元 2 利息 - 217,037元 97年11月8日至 104年8月31日 2,487日 19.71% 291,476元 3 利息 - 217,037元 104年9月1日至 113年11月21日 3,369日 15.00% 300,492元 3 逾期手續費 - 217,037元 97年12月9日至 5,826日 15%×10% 51,964元 86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