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補-631-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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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鑫德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璿 被 告 尚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1,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 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7,8 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