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DV-113-補-632-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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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程潔蓮 被 告 游進明 游麗蘭 游進澤 游麗玲 游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元,逾期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於113年12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游陳桃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上有原告起訴狀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