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DV-113-補-635-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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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被 告 黃義進 陳正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黃義進 、陳正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 中關於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孳息,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