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補-636-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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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被 告 黃柏淵即黃以明即黃建河之繼承人 陳亦宸即黃以明即黃建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柏淵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02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4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