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補-639-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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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吳尚澤 吳玕蕙 吳尚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翁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吳尚澤、吳玕蕙、吳尚儒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 722,935元、1,500,000元、1,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4,722,935元(計算式:1,722,935元+1,500,000元+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