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補-643-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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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章畯隆 送達郵政信箱:嘉義水上○○○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 司促字第910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46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餘9,6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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