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補-644-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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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陳敬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敬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敬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3,703元【計算式:㈠本金部分:269,926元。㈡利息部分:以其 中本金41,396元:①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為56,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②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即起訴前一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57,365元。㈢逾期手續費部分:①以其中本 金176,747元,自97年11月8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即起訴前一 日)止,按月加付逾期手續費1,000元,合計192,000元(未滿一 個月部分不計入,下同);②以其中本金41,396元,自97年12月9 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即起訴前一日)止,按月加付逾期手續 費200元,合計38.200元。以上合計,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總共6 13,703元(計算式:269,926元+56,212元+57,365元+192,000元+ 38,200元=613,7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