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補-646-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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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陳少銘 被 告 陳秀容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4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454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路鄉 ○路鄉○○段○○○○○○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以上有原告之起訴狀可證。又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該土地之現值為1,453,400元(計算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45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215-34 630.00 650 1 1 409,500.00 2 215-37 1,071.00 650 1 1 696,150.00 3 215-38 131.00 650 1 1 85,150.00 4 215-39 404.00 650 1 1 262,600.00 合計 1,453,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