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3-補-647-202501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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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陳秀容 被 告 陳彥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 月26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 一、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路鄉○○段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經嘉義縣竹崎地 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二、被告應將系爭4筆土 地所設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 權金額為500萬元,而系爭4筆土地價額為1,453,400元(計算式 :面積〈630+1,071+131+404〉平方公尺×650元/平方公尺=1,453,4 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供擔保之物價 額為準,核定為1,45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