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補-65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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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黃俊達 被 告 楊美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原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欲請求撤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 年11月28日所核定之嘉義縣○○鄉○○○○○000○○○○○00號調解書,原告就本件若獲訴判決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4,670元(計算式:1,104,670-200,000=904,670),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904,6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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