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訴-119-20241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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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李文卿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李佳翰(即李原成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佳翰為被告李原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原成於民國113年9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原為其 子李佳翰、林書群,惟林書群於1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獲准,此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繼字第1695號卷宗確認無誤,故被告李原成之繼承人僅餘李佳翰。茲因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佳翰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