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DV-113-訴-140-202503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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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森永 複 代理人 周怡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相 對 人 莊倚逢 (即莊月英之繼承人) 莊倚發 (即莊月英之繼承人) 莊清裕 (即莊月英之繼承人) 被 告 莊月英(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莊倚逢、莊倚發、莊清裕為被告莊月英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月英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 莊倚逢、莊倚發、莊清裕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35至45頁、第109至116頁),自應由相對人莊倚逢、莊倚發、莊清裕為被告莊月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