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3-訴-149-20250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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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邱金米 被 上訴人 林志成 李㼁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2,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