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08-26
案號
CYDV-113-訴-170-202408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9,130元(計算式:嘉義市○○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21.55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地現值4,600 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3,899,1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 ,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