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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V-113-訴-19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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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翁林金蒼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翁燦輝 翁振國 翁鶴松 翁文𠶳 翁伯彥 被 告 翁浚評 翁浚倫 翁登財 上列三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翁男勳 翁泰源 翁勝郎 翁瓊美 翁文凱 翁勝龍 翁振偉 翁奇珍 翁松典 翁炎亨 翁江濱 翁岳廷 上列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翁拱鵬 被 告 翁銓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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