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訴-214-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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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9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金額 (元/新台幣)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59.61 1/1 3,300 1,186,713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8.93 517/1530 3,300 221,826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2.84 1/1 3,300 306,372 合計 1,7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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