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承買權存在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DV-113-訴-286-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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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于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貝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 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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