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DV-113-訴-312-202410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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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念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