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DV-113-訴-337-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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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游采靜 詹雅淳 被 告 陳妤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游采靜新臺幣(以下同)23萬元、詹雅淳50萬元 ,及均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9%,餘由原告游采靜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游采靜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游采靜部分:被告因與原告游采靜曾有租屋糾紛,竟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對原告游采靜為如附表一所示行為,恐嚇、公然侮辱原告游采靜,並公布原告游采靜之個人資料,侵害原告游采靜之名譽、隱私、健康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又原告游采靜擔任管委會主委,有一定之社會地位,實不堪遭受他人之指指點點,因而罹患焦慮憂鬱、恐慌及失眠等症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游采靜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詹雅淳部分:原告詹雅淳為原告游采靜之女兒,被告同 樣因承租房屋而與原告詹雅淳有糾紛,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對原告詹雅淳為如附表二所示行為,恐嚇、公然侮辱、誹謗原告詹雅淳,並公布原告詹雅淳之個人資料,侵害原告詹雅淳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詹雅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承認有原告二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但原 告二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二人主張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縣○○ 市○○里0鄰00號之居所內,使用自己所有的1支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門號0000000),連線網際網路,以暱稱「○○」分別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下稱IG)之帳號,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社群軟體發布如附表一、二「被告刊登內容」欄所示之貼文,還將分享對象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之人登入臉書、IG後,均可見聞上開內容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因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亦經本院刑事庭分別以112年度易字第690號、113年度訴字第122號、113年度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至50頁、第59至67頁、第13至19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堪信原告游采靜主張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1至8;原告詹雅淳主張被告有為附表二編號1至27之行為為真。 (二)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姓名、任職學校及其職稱(即職業),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之範疇。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此乃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容他人任意侵害;倘無法定事由復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者,即屬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隱私權」。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僅因與其前房東游采靜、詹雅淳母女有租賃糾紛,竟張貼如附表一、二「被告刊登內容」欄所示之臉書、IG貼文,損及原告二人之隱私、名譽及自由權(自由權包括精神活動之自由在內,原告二人因被告之恐嚇致生畏怖,其精神方面活動亦受牽制,同屬自由權受侵害),致原告二人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故原告二人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係屬有據。 (四)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分別於附表一、二「被告刊登時間」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一、二「被告刊登內容」欄所示臉書、IG貼文,以此等方式侵害原告游采靜、詹雅淳之隱私及名譽權及自由權,使原告二人在日常生活均受有精神痛苦,原告游采靜更因不堪其擾,罹患憂鬱症、有焦慮的適應障礙症、身心性失眠症,已據提出被告不爭執之○○○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見本院卷第53頁),情節非輕,考量被告於刑案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兼職網拍工作、家庭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113年度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原告游采靜自陳高中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87頁);原告詹雅淳自陳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205頁),及兩造財產所得收入等經濟狀況(見限閱卷內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在此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游采靜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23萬元(其中附表一編號1、5、8各5萬元;編號3、7合計4萬元;編號2、4、6分別請求2萬元、1萬元、1萬元共4萬元為合理)、詹雅淳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其中附表二編號1、3、4、5、12、18、21、22、24各2萬元共18萬元;編號13、19、20、23、詹雅淳請求各給付1萬元,共4萬元為合理;其餘各給付2萬元共2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游 采靜23萬元、詹雅淳50萬元,及均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二人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金額均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毋庸命原告供擔保,就原告游采靜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一: 編號 社群軟體 被告刊登時間 被告刊登內容 被告涉犯罪名 請求金額 1 IG、FB 112年6月28日14時許 用擊敗交配委員?/乾你娘破雞拜! 公然侮辱 50萬元 2 IG、FB 112年7月11日7時58分 詹雅淳游采靜您們得死 恐嚇 2萬元 3 FB 112年7月13日13時許 ○○市○區○○里000鄰○○路00號7樓之1/惡霸地主狗母女/噴漆拆家偷竊/又去87龍○○○路「砸車」 個資法 1萬元 4 IG、FB 112年7月13日13時許 版手,鐵鎚,瓦斯桶/您他媽賓士想被「砸」?還是「噴漆」?還是您家要「裝潢」? 恐嚇 1萬元 5 IG、FB 112年7月19日14時許 游采靜,詹雅淳,謝駿翰,要不要組一團?謝駿翰應該會幹阿姨的洞口...看來試乘過了 /破格母女...詹雅淳....游采靜 公然侮辱 30萬元 6 FB 112年7月22日某時許 游采靜,詹雅淳/○○市○區○○里000鄰○○路00號7樓之1 個資法 1萬元 7 FB 112年7月13日13時許 ○○市○區○○里000鄰○○路00號7樓之1/惡霸地主狗母女/噴漆拆家偷竊/又去87龍○○○路「砸車」 公然侮辱 5萬元 8 IG 112年2月9日 0時許 這種人當委員幹嘛?貪官汙吏垃圾分類 公然侮辱 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社群軟體 被告刊登時間 被告刊登內容 被告涉犯罪名 請求金額 1 IG、FB 112年6月26日 17時46分 詹雅淳/亡 恐嚇 2萬元 2 IG、FB 112年6月28日 12時43分 詹雅淳...謀哩係哈藥哈嘎趴哩啪哩? 誹謗 2萬元 3 IG、FB 112年6月29日 15時28分 詹雅淳/亡/輸 恐嚇 2萬元 4 IG、FB 112年7月4日 16時55分 ○○市○區○○里○○路00號7-1...詹雅淳...欸,烘乾出去,我不信,賓士,呂車,不被蹦掉 個資法、恐嚇 2萬元 5 IG、FB 112年7月11日 7時58分 詹雅淳游采靜您們得死 恐嚇 2萬元 6 FB 112年7月11日 11時28分 詹雅淳00號7樓1...教唆他人恐嚇勒索財物損失犯罪等 個資法、誹謗 2萬元 7 FB 112年7月13日13時許 ○○市○區○○里000鄰○○路00號7樓之1/惡霸地主狗母女/噴漆拆家偷竊/又去87龍○○○路「砸車」 個資法 2萬元 8 IG、FB 112年7月13日 13時58分 幹您娘/幹您娘臭雞掰 公然侮辱 2萬元 9 IG、FB 112年7月13日13時59分 詹雅淳...狗母子... 公然侮辱 2萬元 10 IG、FB 112年7月13日19時57分 國際詐騙案/大陸香港澳門...沒錢動歪腦筋騙國家錢...有事情找詹雅淳喔 誹謗 2萬元 11 IG、FB 112年7月13日21時35分 妳是之前住○○○路半夜被砸機車的那個嗎?有上抖音跟臉書還有爆料公社詹雅淳教唆的,麻煩抵制她別再欺負我 誹謗 2萬元 12 IG、FB 112年7月13日21時37分 詹雅淳...死局 恐嚇 2萬元 13 IG、FB 112年7月13日20時7分 ○○路00號7樓1號/破格 個資法、公然侮辱 1萬元 14 IG、FB 112年7月17日 13時14分 妳是之前住○○○路半夜被砸機車的那個嗎?有上抖音跟臉書還有爆料公社詹雅淳教唆的,麻煩抵制她別再欺負我/○○路00號7樓1號 誹謗、個資法 2萬元 15 IG、FB 112年7月17日 13時14分 詹雅淳00號7樓1太白目繼續抵制,教唆他人恐嚇勒索財物損失犯罪等...私行拘禁我拔我sim卡讓我無法對外聯絡管道 誹謗、個資法 2萬元 16 IG、FB 112年7月17日 17時48分 幹您娘/○○市○區○○里○○路00號7樓1號 個資法、公然侮辱 2萬元 17 IG、FB 112年7月17日21時25分 游采靜,詹雅淳...狗眼看人低的狗母女 公然侮辱 2萬元 18 IG、FB 112年7月18日 12時31分 我啊,他媽的「大開殺戒」...詹雅淳,給我聽好潶 恐嚇 2萬元 19 IG、FB 112年7月18日 15時46分 游采靜,詹雅淳...狗母女,破給擊 公然侮辱 1萬元 20 IG、FB 112年7月19日 19時8分 ○○路00號7樓1號...狗女兒...詹雅淳 個資法、公然侮辱 1萬元 21 IG、FB 112年7月20日19時31分 詹雅淳得「死」...不是垃圾咖啡祢朋友 恐嚇 2萬元 22 IG、FB 12年7月21日 16時48分 詹雅淳...讓您知道「車關」好好死亡...我一定去捻香致意,唉唷!破給死了啊...怎麼變成躺在棺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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