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DV-113-訴-365-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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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江宏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江丁煙 訴訟代理人 洪境良 江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本件於開庭時諭知轉換之程序有誤,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