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DV-113-訴-365-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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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江宏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江丁煙 訴訟代理人 洪境良 江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本件於開庭時諭知轉換之程序有誤,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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