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V-113-訴-367-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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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葉俊德 葉玲雅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葉玳妃即葉雅惠 葉賴富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葉玲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有所不同,是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葉正彥所遺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3年12月2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葉玲雅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12月2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葉俊德所積欠之債務為新臺幣(下同)246,209元,及其中237,603元,自96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2,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經核算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30日止,共計1,304,759元【計算式:246,209+237,603×(7+244/365)×19.69%+237,603×(8+243/366)×15%+2,000×195+1000≒1,304,7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遺產之總價額為2,421,565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債務人葉俊德之應繼分為4分之1,其應繼分價額為605,391元【計算式:2,421,565×1/4≒605,3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開說明,應以較低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聲請人即被告葉玲雅聲請駁回參加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即被告葉玲雅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葉正彥之遺產 權利範圍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價額(新臺幣) 1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5 20,700 2,173,500元 【計算式:105×20,700】 2 嘉義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建物 全部 161,300元 3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存款 86,765元 合計 2,421,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