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DV-113-訴-371-202410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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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張懿 張婕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翔 被 告 劉芳蓉 劉瑞彬 劉陳早 劉雪蘭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慧敏 被 告 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 之86)、嘉義市○路○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 )、嘉義市○路○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嘉義市地 政事務所民國91年6月26日嘉地字第09356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 新臺幣200萬元、抵押權人為劉欉之普通抵押權(另詳附表所示 內容)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劉慧敏、劉雪蘭、劉瑞彬、劉芳蓉、劉陳早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10月20日自被告劉瑞彬受贈 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然被告劉瑞彬於91年間,已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訴外人劉欉,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3年6月25日(下稱系爭抵押權),因劉欉對被告劉瑞彬之債權已超過15年未行使而罹於時效,且抵押權於時效消滅後又逾5年未行使,現劉欉於112年6月3日死亡,爰依法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的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及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劉欉於91年6月26日在系爭 不動產以被告劉瑞彬為債務人,設定系爭抵押權,嗣劉欉於102年6月3日死亡,系爭抵押權由被告6人所繼承各節,有卷附系爭不動產之土地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憑(本院家調卷19至2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訴字卷41頁、117頁),堪以認定。 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記載,清償 日期為93年6月25日,故該債權自是日起,迄108年6月25日已罹於時效。又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之除斥期間內,即計算至113年6月25日,劉欉及被告均未實行抵押權,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堪信為真實。 ㈣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即為處分行為,故倘原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發生時(即抵押權人死亡時)即取得該被繼承人之抵押權,依上揭規定,應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得為塗銷登記。查系爭抵押權因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而消滅,則系爭不動產設定有系爭抵押權即屬對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妨害。再者,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劉欉於102年6月3日死亡,被告為劉欉之繼承人,於繼承登記前已取得系爭抵押權,然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證明書字號:091嘉他字第003238號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091嘉地字第093560號 權利標的:所有權 登記日期:91年06月2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欉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清償日期:93年06月25日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 2 嘉義市○路○段0000000地號土地 證明書字號:091嘉他字第003238號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091嘉地字第093560號 權利標的:所有權 登記日期:91年06月2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欉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清償日期:93年06月25日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 3 嘉義市○路○段00000○號 證明書字號:091嘉他字第003238號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091嘉地字第093560號 權利標的:所有權 登記日期:91年06月2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欉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清償日期:93年06月25日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