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V-113-訴-408-202503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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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庭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