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DV-113-訴-421-202502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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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黃秋禎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黃許玉花 訴訟代理人 黃國柱 被 告 黃萬慶 訴訟代理人 黃品惇 被 告 黃世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486.09平方公尺 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2,828.69平方公尺分歸 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885.8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世發取 得;編號丙部分面積942.9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萬慶取得;編號 丁部分面積2,828.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許玉花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許玉花負擔3分之1、被告黃萬慶負擔9分之1、 被告黃世發負擔9分之2、原告負擔3分之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黃許玉花、黃萬慶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486.09平 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原告3分之1、被告黃許玉花3分之1、被告黃萬慶9分之1、被告黃世發9分之2。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確有不能協議分割之情事,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分割方法即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世發則以:同意分割,分得位置在被告黃許玉花與原 告之中間,對於附圖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黃許玉花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及具 狀表示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依目前使用狀況採南北向垂直分割,每個共有人分得部分均臨路,而被告黃許玉花分得位置在靠近同段717地號。 ㈢被告黃萬慶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表示同 意分割,希望可以做南北向之分割,分得位置在被告黃許玉花之右邊等語。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原告3分之1、被告黃許玉花3分之1、被告黃萬慶9分之1、被告黃世發9分之2。且兩造於原告起訴之初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暨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65頁)。從而,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 四、復按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 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經濟效用等原則。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事項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系爭土地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次: ㈠系爭土地上有原告親友居住之建物及被告黃世發所有之農舍 ,為原告及被告黃世發所不爭執,並有google地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頁)。 ㈡原告主張按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被告最後均 不爭執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㈢綜上所述,為維護系爭土地利用價值及整體經濟效益,本於 公平原則,爰酌定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系爭土地因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依前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 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