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V-113-訴-431-202410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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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林豊欽 林豊寅 林豊書 黃林錦雀 李林錦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淑真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壹、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貳、查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尚瑞強已於本院判決後之訴訟繫屬中 變更登記為林淑真,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與其法定代理人林淑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由林淑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