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YDV-113-訴-458-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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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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