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DV-113-訴-459-202502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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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