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V-113-訴-474-202410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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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李俊傑 被 上訴人 天德寶宮 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9日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47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查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等為被告訴請調整租金,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係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訴駁回。是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已獲全部勝訴之判決,其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