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V-113-訴-500-202501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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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吳鵠帆 被 上訴 人 廖仁傑 劉文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 ,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 5,9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