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V-113-訴-507-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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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連樹均 吳勝興 蔡英一 歐陽立 被 告 嘉義市○○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3行關於「面A面積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 正為「面積1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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