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訴-555-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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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5號 上 訴人 即被告 周沛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71頁),而上訴人延至113年11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述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