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3-訴-582-202503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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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王柏堯 朱建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林寬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欄內關於「112年6月23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6月24日」;關於「112年8月23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8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