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V-113-訴-583-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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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陳沛霈 被 告 蔡維騰 林紫彤即林綵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 更正為「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