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V-113-訴-585-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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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5號 原 告 葉書秀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32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謝宗達 周念瑜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9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4,905元,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丙○○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lll年12月19日結婚 ,於113年8月5日離婚。112年間被告丙○○行蹤及態度異常,原告於000年0月間,自被告丙○○之手機内通訊軟體LINE訊息,發現被告二人訊息對話之内容已逾越一般朋友關係,發展為婚外不正當交往關係。被告甲○○甚至與被告丙○○發生性行為而墮胎兩次,第二次墮胎時間正是原告坐月子期間。 (二)被告二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損害原告婚姻家庭美滿 之權益及原告對婚姻關係之信賴,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使原告精神上倍感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訴。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證二之對話紀錄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二人曾有發生肢體 接觸、甚至性行為之情事,僅提及曾有「不正當情感」。原告所指被告二人有偷情,甚至導致被告甲○○墮胎兩次等情,與證據資料不符。被告二人間並無不正當往來之舉動。 (二)被告丙○○與原告離婚後,尚須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每月 15,000元,以及未來必須履行之離婚條件。故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過高。 (三)依原告與被告甲○○之對話訊息,可證原告就被告二人關係甚 密之事,同意不再追究,原告已免除原告甲○○之債務,本院酌定原告之慰撫金數額後,其所請求之金額自應扣除被告甲○○應負擔之部分。 (四)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丙○○與原告於111年12月19日結婚,113年8月5日協議離婚。 (二)爭執事項: 1、被告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無與被告甲○○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2、如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3、原告就上開事件是否有對被告甲○○免除債務?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應扣除被告甲○○應負擔之部分? 四、本院判斷: (一)被告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無與被告甲○○共同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1、原告與被告丙○○於111年12月19日結婚,113年8月5日協議離婚,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口名簿影本、離婚協議書可證(本院卷第9、13、57、75頁),上訴事實核屬真實。2、依原告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本人甲○○過往遭(謝忠達先生)欺瞞而致侵害(乙○○小姐)身為配偶之權利,為向(乙○○小姐)請求寬恕,本人願承諾如下事項:本人對於過去(與謝忠達先生)發生不正當情感乙事,深感懊悔且真心不願傷害(乙○○小姐)家庭幸福,為此向(乙○○小姐)鄭重道歉,並保證至112年7月10日起,絕其不與謝忠達先生再有任何(包括不限於)文字、書信、簡訊、電子郵件、影片、視訊往來,如有違犯,應賠償乙○○小姐精神慰撫金新臺幣50萬元,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懇請您既往不咎,讓此事件就此止息,並就過往不當行為不再訴諸法律行動,本人甲○○再次道歉,並懇謝原諒」。以上有Line對話截圖可證(本院卷第15頁),且上開對話是原告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4頁),故上開對話之內容應屬真實。是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證,被告甲○○向原告承認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3、依原告與被告丙○○之Line對話:   原告:「是什麼讓你變成習慣外遇的自己,是什麼讓你不相 信婚姻。這是我一直不理解的。不是諮商師給我的問題。是我一直很想問你的」。   被告丙○○:「我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對簿公堂這樣 好嗎。所以你決定要這麼做了嗎,即使我想談也沒有餘地?我昨天問你想要怎樣的結果,才不至於對簿公堂。走上法院就沒有好聚好散,這並不是我要的結果,求償100能談嗎」。以上有Line對話截圖可證(本院卷第93、95頁),且上開對話是原告與被告丙○○之Line對話,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4頁),故上開對話之內容應屬真實。是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證,被告丙○○已承認於婚姻期間有外遇之事實。4、綜上所述,被告丙○○、甲○○均有對原告承認有外遇之事實。故被告二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如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且該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他方配偶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又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2、原告是85年次,大學畢業,社工,月入約46000元,沒有不動產。被告丙○○是80年次,在軍中服役,年收入約98萬元。被告甲○○是82年次,在軍中服役,年薪約70萬元。以上為兩造所陳明,且互不爭執,並有原告學位證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嘉義市政府電子差勤系統、被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證(本院卷第43、45、49、54、65-74頁)。又被告二人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與被告丙○○離婚,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 (三)原告就上開事件是否有對被告甲○○免除債務?原告請求之金 額是否應扣除被告甲○○應負擔之部分?1、依原告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原告:我聽從我家人的安排,對於你對於我老公,都可以平安,不影響你的工作,讓你好好的工作下去,也不希望你的長官因為這件事情懲處你,那我也希望你們不要影響我老公,因為我老公已經自願報退,這是我家人最後的要求」。以上有Line對話截圖可證(本院卷第79頁),且上開對話是原告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4頁),故上開對話之內容應屬真實。2、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原告只是向被告表達是「不希望因為這件事情,影響被告丙○○之退休,或對被告二人之工作有影響,甚至不願被告甲○○受到其機關之懲處」,但並無任何原諒或宥恕被告甲○○之意思。故被告抗辯「原告已原諒被告甲○○而免除對被告甲○○債務,被告丙○○得扣除被告甲○○應負擔之部分」,並無理由。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越上開規定。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9月2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35頁)。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復按,原告勝訴部分為45萬元,因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其勝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應視為僅促使法院發動其職權,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85條第2項 、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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